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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委管国家局,国家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鼓励和扶待政策,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贸委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

 

二OOO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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